涉案汽车位系人防车位,且被告以与开发商签订20年汽车停车位租赁协议方式取得使用权,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也未向原告披露该情况,被告无法向原告转移汽车位的所有权,致使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人防车位租赁合同有效。人防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享有使用权,但是人防车位产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人防车位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人防车位只能够进行租赁,
∪﹏∪ 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取得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平时可由其管理、使用和收益,但开发商对人防车位并没有所有权,该种车位不允许买卖,就人防车位签订的买卖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
˙▽˙ 【裁判要旨】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开发商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权,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本案中,涉案车位已被证实为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是,业主后期跟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相当于业主对车位性质的转变是认可的。所以,后来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对于业主来说,也丧失了合同的撤销权或解虽然针对人防车位的买卖合同无效,但现实生活中,很多车主朋友们与开放商采取长租的方式代替购买,这种做法是合法合理的,当没有产权车位购买的情况下长租人防车位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 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该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投资者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人防车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将其作为投资者的我国法律规定支持在小区的人防工程建设收费停车位,只要收费合理开发商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然业主租用停车位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关于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合法的问题,如下所述:尽管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