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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以租代售法院判决,人防车位合同20年后无偿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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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讼争的人防车位由被上诉人万盛基最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案涉地下人防车位固有的性质和特点,其投资主体会随着房屋的售出而实际地发生转移,其后续的实际投资者以及平时使用管理和收益者应是全体业主。判

≡(▔﹏▔)≡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审理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文书类型:判决书案号:2021)皖1202民初11883号原告观点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防车位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有效,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为在城市车位资源稀缺的大背景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庭长周慧审理了一起人防车位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18年3月20日,山东某置业公司与祝某签订一份《车位使用权

∪﹏∪ 蒋*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人防车位)合同;2、判令海亮公司返还蒋*俊购买车位款80000元,并赔偿蒋*俊损失3000元(按80000元银行贷人防车位可以买卖吗?法院判决来了!原告:周某被告:张某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防车位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有效,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为在城市车位资源稀缺的大背景下,明确了人防车位的权属和利用其中47份(85.45%)不予明确人防车位所有权,但明确使用权为投资人(开发商)所有并且可以进行使用权的转让;5份(9.09%)明确国家拥有所有权,而投资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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