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建筑物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是指标准小型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是指电动自行车位,特殊车辆停车位是指装卸车位,大巴车位,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1.0.3 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本着集约用地,开放共享
其中,根据学校规模不同,小学每个班级可配建0.2-0.3个临时停车位,中学每个班级可配建0.15-0.25个临时停车位。标准中还提到,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应建设充电设施停车泊位,应符合现行北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目次1 总则………
\ _ / 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2)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上海③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6;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4。④ 位于外环线